政策规定

如东县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作者: 点击次数:375 发布时间:2017-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如东县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区)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区)农机部门,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镇(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区)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镇(区)农机部门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镇(区)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个人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区)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区)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区)财政部门。   5.镇(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区)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区)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区)农机部门。   6.镇(区)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于每月20日前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镇(区)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于每月30日前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镇(区)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区)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各镇(区)建立的购置补贴领导机构及上级部门印发相关政策文件、购机补贴相关信息的公示、补贴机具核查记录、每月结算报告及汇总表、清册等相关档案由镇(区)自行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