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东县 点击次数:471 发布时间:2018-05-1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如东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按省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严格 “预录入软件”使用,做好预录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向当地镇(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证明。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对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实行监理和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购机者可不带机申请,由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机具、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喷印监督标识等信息,并书面提供给购机者作为申报补贴证明。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
3.公示。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镇(区)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区)财政部门。
5.镇(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区)农机管理部门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区)农机管理部门。
6.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7.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镇(区)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区)农机管理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